咨询描述:
2005年4月24日,我公司与某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公司根据我公司的要求供货所谈价格不含税价;如我公司需开发票,可按8%向该公司补交税款。现双方发生纠纷,对关于税负及开票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了歧义。特咨询如下问题:
1、该公司销售给我公司货物,是否应当依法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我公司需开发票,可按8%向该公司补交税款,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3、按照上述,我公司认为,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补对方8%的税款,对方应当自行承担9%的税负,给我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这样认为对不对?
解答内容:
您好: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无论双方约定是否开票,都需要计算并申报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