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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增值税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2008-5-4 9:1 福建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问题:我公司开给对方的发票,送出后被退回,对于退回的发票,开票员没有处理,造成抵扣联的遗失,现在这张发票怎么办退回的发票既没作废也没开红字发票.烦帮忙解答。

  答复:首先,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其次,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最后,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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