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按[2008]299号文件规定,08年开始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按预收收入*利润率*25%来预缴所得税?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和由预收房款计算的税金及附加都不能像以前扣除了?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90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我市预计利润率按以下规定标准确定:经济适用房预计利润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中的一般商品住房预计利润率为20%,商业网点房(公建)预计利润率为25%,别墅预计利润率为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第三条“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不再执行。你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当期利润额中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