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总公司在广州,分公司海南办于我司于2008年7月21日取得税务登记,所有开票回款均在广州,我们只负责配送,请问7月需要海南分公司需要申报么?如果要申报,要在几号前申报,如何申报?。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法[2008]28号文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但是分公司还是要按期申报,税务机关给您做税种核定后若涉及增值税的请在每月的10号前申报(8月增值税申报截止至11号)。
关于税种核定请跟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