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 纳税辅导 | 涉税会计 | 行业纳税 | 综合辅导 | 税收筹划 | 税收优惠 | 税务风险 | 办税指南

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审定标准

2008-8-5 18:1 北京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审定标准?

  回复: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