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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投资兴办的无学历学校相关政策

2008-8-14 14:38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外国企业投资兴办的学校,不颁发学历证明,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此学校无租使用企业的房产,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提示:就以上文件,没有查到外国企业投资兴办的学校的其他规定,不涉及到特殊优惠政策,房产税按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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