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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精粉企业委托加工和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2008-8-27 17:43 河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取得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精粉购销业务。因购入的铁晶粉含铁品位不同,有部分商品需要经过委托加工才能销售。目前我们购进的铁精粉1.3吨能加工成1吨符合要求的成品。这样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和销项专用发票就有了0.3吨的差额。请问这0.3吨差额属于合理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另外铁精粉在运输过程中,因含水量较大,运输途中有2%-4%的损耗,这部分损耗属于合理损耗还是非正常损失?谢谢!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至于贵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贵公司行业内部具体情况调查确定。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1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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