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要盖一办公楼,包给一建安工程公司,由我方提供电梯及主材(沙子水泥等),付给对方工程款200万,我应如何代扣代缴其营业税?
答: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建筑屋内部的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等。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提示:您甲方提供的主材也应计入该建安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您应将您采购的电梯及主材的费用加上200万的工程款合计乘以税率3%计算得出您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