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里面有:农产品初加工。
我们公司的生产是:把辣椒干\蒜片\八角\桂皮\胡椒\干洋葱等这些产品直接磨成粉,包装成大包装(20KG),销售给客户,过程中也没有合成或其他添加,就是单一的辣椒粉,蒜粉,洋葱粉,桂皮粉等等……能否被认定认定农产品初加工??
回复内容: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处加工活动。你可以对照一下自己作为加工的主体及进行的加工活动等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