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是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业务需要,需要跨省收购农民自产的农付产品,请问可不可以给他们开具农付产品收购发票?请回复,谢谢!
解答内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号:[豫国税发﹝2007﹞45号](三)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1.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2.开具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3.大宗收购业务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收购农产品的种类,确定收购业务的监控金额,对收购金额超过监控金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核查。核查时,税务人员除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核查其生产能力、销售数量等情况。所以贵企业不能跨省开具农付产品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