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是2008年2月份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原因是2007年收入中有一笔偶然所得造成收入超过认定标准。提问:如何2008年收入未达到认定标准,是否会撤销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资格?
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商贸零售企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终止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请您参照以上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