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个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现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吉地税发[2008]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地产行业在《办法》中没有规定新的应税所得率,在总局未明确具体标准之前,我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暂按以下应税所得率执行: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500元及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2 500元以上至3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5%,3 500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
提示:上述文件所说的办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在没有具体规定前,对于吉林省内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