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市辖区内存在这样的问题:移动公司在一农户设有网点,每月需支付该农户电费。该农户的电是从电业局购进的,电业局每月收电费时给农户开具电费发票。而该农户在向移动公司收取电费时,应给移动公司开具发票.该农户没有发票,只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但是由于电属于特殊商品,该农户不能提供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只有电业局开具的电费发票.
请问税务机关能否给该农户代开普通发票.
解答内容:如果移动公司与出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注明租赁费不包括电费,或者电费另行结算,则出租方属于转售电力的行为,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所应提交的“购货发票”即为供电企业开具的电费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即为出租方在供电企业办理的相关缴费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