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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收优惠

2006-4-14 15:48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类型]: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享受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减免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减免方式]: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认定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减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应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优惠期限]: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衔接]: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政策选择]:企业同时还适用其他的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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