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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

2006-5-14 16:0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类型]: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享受条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减免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减免方式]: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政策选择]: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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