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服务型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
[享受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减免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减免方式]: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认定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减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应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优惠期限]: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衔接]: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政策选择]:企业同时还适用其他的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