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人群]: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享受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减免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减免方式]: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减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报送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优惠期限]: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政策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不满一年]: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