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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税收优惠

2006-5-14 15:43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类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减免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减免方式]: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认定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减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应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优惠期限]: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衔接]: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政策选择]:企业同时还适用其他的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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