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附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企业名称(公章): 委托企业名称: №
出口商品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币别 | 离岸价格 | 委托(代理) 出口合同号 |
报送 单号 |
核销 单号 | ||
单价 | 总额 | ||||||||
受 托 企 业 | 市(地)以上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
科(所)长:(章) 年 月 日 |
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为顺序号。
2.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委托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第二联主管受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受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