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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退(免)税认定?

2006-4-6 17:4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认定办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在备案登记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果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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