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逾期申报免、抵、退税,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