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外资企业,用国外现汇投资额购进了国产设备并享受到退税,因公司技术不断进步,部分已退税的设备需变卖,是否还要缴纳已退的增值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