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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行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2008-5-15 17:24 黑龙江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有一家企业是肉牛屠宰行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86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1997】49号文件之规定:肉牛屠宰、分割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应该减免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样执行是否正确?

  答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农产品初加工目录中暂没有列举肉牛屠宰、分割项目,所以暂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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