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缴费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抵扣应缴费额?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和《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渝价〔2008〕132号)的通知的规定:缴费人有下列销售行为的,应如实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予以抵扣,实行即征即退。
(一)生产洗精煤、焦炭的企业在原煤环节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向本市火力发电企业销售煤炭的。
当期应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够抵扣的,可结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