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2008年1月吸纳下岗失业职工2名,已经超过职工总数的30%.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起享受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办理减免的时间是在何时?
答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