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针对污水处理企业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还没有出台,所以所得税优惠目前还无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