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现在由于经营一直亏损,有部分厂房土地都在闲置,我们想要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怎样办手续,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减免程序:
(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对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在5月前结束。
几点要求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每年按规定时间上报减免材料,超越期限均不受理。
(二)申请减免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三)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填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准漏项。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责任制,调查人、负责人、经办人等要各负其责,并签字盖章。对情调查不实,弄虚作假而平审或审批的要追究责任。
提示:您企业可以根据此文件规定,可以提出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企业如果发生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第一款中规定的五种情况,则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