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税发[200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