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科研人员的奖金如何算个税
问:因为开发产品的时间为3个月左右,所以我公司给科研人员发放的产品项目奖励需在三个月以后发放,这样的项目一年内多次发生,请问这样的奖金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3,然后直接找税率,不减速算扣除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国税发[2005]9号文同时作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06号通知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国税发[2005]9号通知对上述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方法有如下变化: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薪,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后,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贵公司应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提请贵公司注意的是,首先,如果这部分奖励单位已计入所属月份的工资单中,不由本人领取,而在此后的一个月份中统一领取的,在该奖励的所属月份中缴纳,如果是没有计入所属月份的工资中,而是在日后的某个月份中统一发放的,要在发放的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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