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供应商在我公司搞活动时发生一些促销费用,由我公司为其垫付,活动完毕供应商统一返还给我公司。我公司付出时挂其他应收款,收回时冲平。年底审计时,事务所的人说这部分应该计缴流转税,请问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吗,那我们应该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你公司收到供应商返还给你公司的促销费用,实质为上述136号文件规定的“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广告促销费等”,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这部分款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