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的项目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发票时并没有及时付款,而是挂账,在筹建期结束后才支付,是否依然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你公司计入“开办费”的项目虽然是在筹建期结束后才付款的,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仍属于筹建期间的费用,因此,可以作为企业的开办费支出,按税法所规定的“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