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调减项目中,充分考虑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下面列示主要的纳税调减项目:
(1)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实发放的工资额可在税前扣除,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设置了附表五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节余发放的工资”。
(2)企业执行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准备的资产,并且纳税申报时已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做相反纳税调整。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除5‰的坏帐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之外,其余都要做纳税调整,因为价值恢复等原因冲销的准备金,可在附表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现行会计准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不做销售处理,但是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当计提折旧、结转成本、处置资产时应把原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以调减。因此,在附表五增加了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并备有三行明细,要求按具体交易事项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