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后,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都实现承包承租经营,而多余的闲置房屋或其他固定资产在经营中已产生不了多大的经济效益,只有进行销售、直接转换为经营资金,但在销售过程中有这么几种情况使我们难以划分和操作:
一是企业销售房屋的使用权,若干年后,产权归企业所有。
二是如供销社内部某承包户,购买一座平房的房顶所有权。他以这座平房的房顶 为“地基”又加修了一层楼房。
请问:一是销售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应按“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二是供销社销售平房房顶是否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其承包户是否应视为购买房屋,按照契税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形式也早多元化发展。对企业销售房屋的使用权,若干年后,产权归企业所有这一行为,由于企业转让了“房屋使用 权”这一无形资产,故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至于供销社职工购买供销社平房房顶一事,按照国家房地产和建筑管理的有关规 定,房屋屋顶属于建筑公共部位,一般不得出售,更不能随意在此基础上增建楼层。 如确需增建,必须得到规划设计部门的批准,并补交有关税费。因此,你区供销社内 部职工购买了供销社的一座平房房顶(一般而言,也只具有使用权,不会具有独立的产 权),并在此基础上修建了一层楼,应看他是否具备合法手续。若有,则应按契税条例 的有关规定(按所建房屋的评估值)缴纳契税;若无,则属于非法建筑,征收机关应及 时通知规划设计部门进行处理。至于供销社,事实上不可能转让“房顶”这一个公共 建筑的所有权,故只可能转让“房屋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