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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怎样判定

2008-10-20 9:30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单位给用户安装水暖,消耗的材料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在征税时首先应区分其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如宾馆内设的商品销售部及小卖部。凡单独核算的。均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临时销售货物行为(如建安企业调剂建筑装修材料和销售专项工程剩余材料等销售货物的行为)亦应按以上规定掌握。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具有同时发生一次性完成特点的销售行为。如餐饮业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烟、酒水等;洗浴业在顾客洗浴过程中为顾客提供毛巾、浴液等洗浴用品;建筑业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向用户提供的材料等。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的经营性质确定如何征税,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划分收入比例的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提示:所以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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