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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跨区经营可否使用机构所在地发票

2008-11-10 14:21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是长春市的建安企业,到吉林市施工,可不可以使用长春市税务机关给我提供的发票?

  答:吉地税发[2003]129号文件规定:我省发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发票的使用区域为本市(州),不得跨市(州)使用。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长春市的发票不可以在吉林市使用。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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