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由于保管不慎将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他们已经接受了当地税务局的处罚,现请我们再给予补开一份,由于国家函2006(227)文规定报税联与注册登记联丢失的话可以补开,如果是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销货单位可以重新开具并且不交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如果是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不可重新开具并且不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