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含货币资金和无形资产)资本公积500万(主要为股东出资无形资产),股东A持股比例60%,股东B持股比例40%,现股东B欲将所持股份中10%转让给股东A,转让所得为300万,然后股东A再将所持股权中8%转让给新股东C,转让所得价款为500万,请问在这个过程中,股东A、B各应该交纳什么税?税款如何计算?相关税款需要我公司代为申报还是由股东自行申报缴纳?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股东B将股份转让给股东A,股东A将股份转让给股东C,转让各方均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股东A应纳印花税4000元;股东B应纳印花税1500元;股东C应纳印花税2500元。税款由股东个人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用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股东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进行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