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达标福利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并承接一部分加工业务,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