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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哪些财物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2008-8-7 17:25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税务机关在对我企业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是否需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答:国税发[2007]24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提示:上述情况发生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需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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