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存货的处理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处置不动产是否要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法规规定的应税增值税、营业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因此,破产企业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应税增值税、营业税行为,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至目前为止没有相应法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中未计缴税款的资产要由购买方补交上述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