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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个人受赠住房自用起始时间?

2008-9-2 15:55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界定住房是否为个人自用,特别是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再对外销售时,如何界定住房自用起始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的规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应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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