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具体范围调整解读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对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作出调整。通知强调,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2006年5月10日起,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具体范围调整的主要背景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1999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初步明确了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但自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各地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对一些相关政策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在此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国家有必要及时调整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
二、新政策具体范围调整内容仔细比较原先政策规定,新政策可以概括为“三个化”。
(一)涉及企业范围明确具体化根据《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而新政策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此外,新政策特别指出“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退税政策衔接分类规范化《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关后续政策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新政策从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的总体指导思想出发,分门别类地对退税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二是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三是强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国产设备概念趋于明晰化对于国产设备这一概念,《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并补充规定“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由于概念表述不够严谨,对相关配套件等退税条件又过于苛刻,这与工作实际有极大的冲突。
新政策对此进行了纠正,规定“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即国产设备要符合:1、必须是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3、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才准予办理退税三、几个需要注意的政策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