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形式及其课税主体特征——经营活动的课税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9 13:20:22 字体:
  从税收角度分析,可以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各种类型的组织的法律形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和公司形式的商业组织。根据这个分类,也可以把税收筹划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和公司税收筹划。

  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它是把自然人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得纳入其总所得中。非公司纳税人包括管辖区内的居民、公民和外籍居民以及非公司形式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在开展某项经营活动时,不形成某个独立的纳税单位,所有所得归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总所得中,按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税率纳税。

  公司则被认作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主体的独立范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其所得不能与公司所有者的所得视为一体。通常,在大部分发达国家中,只有拥有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才能在所有问题中拥有全权法人的地位。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帐册,并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与自然人和非公司法人的区别在于,公司不仅能把税收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且还可以在以股息形式分配税后利润时(扣除所有的税收),将税收负担转嫁到股东身上。

  公司经济成分的最大特点是,这里产生了所谓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润被征税,而公司股东收到从税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后又被征了一道个人所得税;又如,一方面对公司征收净值税,另一方面,又对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价值向股东征税。这样,就发生了经济性的双重征税。

  这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如果股东把取得的所得再投资于公司,那么,经济性双重征税就可以完全被避免。当然,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经营组织形式,它不得不经常注意到自己股东的利益,而股息的收益对股东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自然会影响到利润分配的最终决策。

  公司与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作为各种不同所得税的主体,在其他大部分税种方面(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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