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节税不再“沉睡”
在现实生活中,一谈起偷税、骗税、抗税可能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可要是问起什么是节税,却鲜为人知了。其实节税既非舶来品,也非时髦物,而是时时刻刻地渗透在我们的经济和税收生活之中……
节税本身并非是很难的事情,有时候就像是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它,就看得很清楚了。当然,要捅开这层窗户纸,先要搞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节税?它是指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会计法和税法的差异,优化选择纳税方案,采用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手段,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方法。说白了,就是合法节税。
节税作为纳税人减轻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手段,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它合法,所以,应该在大庭广众中吆喝!
(一)关于节税,到目前也许你还比较陌生,举几个生活中的例子:
日前,一家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国家的退税政策,以为不能直接从国外购进材料进行加工复出口,所以,该公司一直在国内采购由中间商转购的进口料件。这样一来,实际购买的几千万元免税进口料件不能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而中间商又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家公司因而损失了上百万的退税额。节税筹划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马上提醒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完全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加工复出口”业务,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购进免税进口料件,并可列入退税计算。使企业上百万的税收损失失而复得。
又如张某是一小型私营企业主,去年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节税筹划人员建议他在年底前向希望工程捐赠1000元,并为他算了一笔账: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则适用33%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3.33万元;如果捐赠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9.998万元,适用27%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2.7万元,二者相差 0.63万元。张某立即采纳了筹划人员的建议,马上向希望工程办理了捐赠手续,这样既赢得了美名又少花了钱,让他着实高兴了一番。
这只是两个个普遍、简单的例子。在具体操作中,节税筹划的空间很大、方法很多,据权威人士透露,一般纳税企业的节税率将达到15%—20%,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纳税人可能通过某种转化或变通,使一笔业务变成另一笔业务,或者在企业所面临的不同纳税方案中作出选择,由此获得较低的税收义务。
不止一位专家认为,国内个人节税的空间相对有限,中国以企业税为课税的重点,因而企业节税空间较大。目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达上千条,但可供个人使用的优惠政策却廖廖无几。不过,这并不能阻止敏感人群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节税”,企业可以节税,个人呢同样可以节税。
王博是一个人人羡慕的外企经理,月薪高达5万。和他的收入一样,他的个人所得税也非常高,按某市个税的起征点1000元计算王博每个月的个税达11325 元,占其收入的22.6%.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后收入实际是38675元。不过一位节税筹划人员提醒了王博,现在某市对于个人买房,政府将其税金以补贴的形式给予返还。比如:购买一套50万元的房子,则对应50万元收入所缴的税金将予以返回。王博2001年买了价值120万的房子,目前这套房的退税额就要使用完了。王博打算将原有的40万元房子处理掉,然后在郊区买一套别墅。简单计算一下,由于勤于购房,两年多来节省税金约30 万元。王博的节税手段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在政策的支持下,节税效果无疑是最好的。
再如,某营销人员经过一年的努力终于谈下笔大生意,按照公司的规定可以提成20万的销售奖。但对于这一次性的收入,他需要纳税74175元的个人所得税。于是节税筹划人员给他出了个办法,用借的方法向公司借款20万,然后让老板加薪后分12个月返回。这样子20万除以12个月加上他的基本工资1500元,月收入为18170 元,所得税为3060元。12个累计起来也不过36720元。这样该营销人员可少缴近4万元的税。这是比较合法和比较高明的节税方法。这部分“借款”企业可以列为“其它应收款”,而借款是不要纳税的。
(二)节税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也有着其存在的客观基础,随着我国在WTO中地位的确定,对外交往日益扩大,曾经视为资本主义的货币和实物的输出或输入也将变得相对容易。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比如说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节税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象税收管理中的纳税人概念就有根据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等因素而确定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税基的计算、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国家间也都存在较大差别。相对于某个具体的国家来看,还存在着政府从宏观经济调节出发,利用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的职能,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求最大收入效益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比如,我国增值税的零税率优惠以促进出口货物,增加出口创汇,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对按照产业政策举办的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率优惠和“免二减三”的优惠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个体户5000元起征点等。另一方面,一国的法制建设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规章不可能包罗万象,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国土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的发展又十分不平衡,经济现象错综复杂,经济立法相对滞后,以避税为主要特征的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加之我国在避税与反避税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只是近几年才摆到税务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使这种现象有蔓延的趋势。需要有一个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而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这就为以避税为目的的节税的实现成为可能。
在国外,节税于20世纪 30年代就受到社会关注和法律认可,现在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节税的社会总体接受程度尚不太高,从总体上说,节税还是个新鲜事物,身份未明的节税仍处境尴尬。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红火。原因很简单,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税漏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收税和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
但正因为节税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节税产生的一个客观条件是:从税收角度看,可能是由于税法及有关方面的法律不完善、不健全,也可能是国家通过制订税收优惠来照顾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故意给纳税人一个选择的余地或空间。因此,纳税人进行节税的客观条件很多:地区税收优惠条件的制订、联营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名义税负过重、税法内容不可能绝对完善和全面、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不同经济业务的税收待遇不同、征收方法上的漏洞等使然……
科学的节税应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合法性:是指节税应该在税法许可(起码不违法)的范畴内,采取科学的措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违法有非常大的税务风险。筹划性:指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安排,选择低税负机会。整体性:指节税需要多部门、多经营环节、多税种统一步调、相互配合。效益性:使节税增加的企业效益大于筹划成本。
概括地讲,企业节税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组建形式变更节税。企业组建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在不同的选择方式中,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同的利益,这利益之中就存在税收收益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会更有利。另一种是通过财务筹划达到节税。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减少其纳税义务。
企业节税实现的途径也有两种:优惠型税务筹划和节约型税务筹划。优惠型税务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置财务核算体系时会认真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型税务筹划是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的,对软件企业而言当是税务筹划的首选。节约型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筹划的着眼点是避免和减少税式支出的浪费。
(三)笔者以为,由于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健全和完善,节税不可避免。我们只有承认它、正视它、研究它,才能尽快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减少税法纰漏,减少筹划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职能。换个角度看,税务筹划还能实现纳税人和国家双赢:企业节税—利润增加 —扩大再生产—国家税收增加。
客观的经济环境为节税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而要使具备这一前提条件的可能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方面而言,至少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把握宏观经济发展的脉搏,既要把握一国或地区的区域经济的发展动态,又需要了解全球经济的变化趋势,以超前意识掌握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二是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法知识,寻找其中可供自己利用的法律缺陷和税收征管缺陷,同时也可以纠正税务部门因工作差错可能给自己增加的税收负担;三是用足税收优惠。尽可能利用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节税服务;四是掌握各种与节税操作相关的方式方法,并不断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
其实,以节税作为企业管理策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是趋利的,通过合法手段节税的行为应该被许可。二是国家税收政策的许多具体目标主要是通过低税负担或者递延纳税等政策实现的,节税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三是纳税人可在节税过程中学习税法,进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四是在节税过程中会暴露税制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如果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某些不合理的情况,应该考虑的是完善相关法律,而不是质疑节税。
(四)纳税人只有在完备的法律环境、公平的经济环境下,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节税。不难想象一个纳税人是不可能在一种无序的竞争环境,在偷、逃、骗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经济环境中能组织实施基于法律约束前提下的节税,因这种行为与偷、逃、骗税行为相比较,投入与收益比明显偏低,收效并不直观,从心理意识上并不容易接受节税的观念。因此,纳税人应当将依法纳税的思想贯穿于各项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行为配合政府或税务主管部门治理税收环境,创造税收上的“公平、效率和统一”的局面,这样才能针对自身经营及所得的特点,研究政府的税收优惠及意图,找到可能为自己所利用的有效途径,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这就要求政府及税务主管部门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中,一刻也不能放松规范化的管理观念,有效地组织实施各种打击偷、逃、骗税的行为和旨在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的反避税行为。但同时也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技能和服务的质量,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体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使纳税人真正感觉到纳税的“便利、公平、法治”,进而消弭部分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上存在的逆反心理,实现合法节税与依法治税的统一。
同样,纳税人通过筹划权的运用,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起到了加快我国依法治税进程的作用。依法治税就是要求纳税人与征管机关在税款的征纳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税收法律的要求做到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然而,税收法律的不完备与内在缺陷使得具体的征收管理过程存在很多漏洞,这必然导致在有些方面依法治税难以贯彻和落实。纳税人筹划权的运用,除了利用税收法律中的优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漏洞与空白,进而通过合理地利用税法中这些漏洞与空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在性质上说是合法的或者说非违法的,这应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所在,另一方面,它也在客观上使得税收征管机关认识到了现行税法的缺陷与不足,进而适时地加以修正和弥补,从而完善了国家的税收法律,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反过来说,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节税也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与运用。因为,税收法制的完善,对偷逃税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将会使得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加大。作为理性的经营者、纳税人必然在衡量了偷逃税的成本与收益后,放弃偷逃税,而选择利用节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然,由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将使得纳税人进行节税操作的难度加大,但是相对于偷逃税,纳税人还是会选择利用筹划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在依法治税与合法节税之间有着一种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随着依法治税程度的深入,纳税人节税的动机也将随之增大,而纳税人这种动机与行为的增多,也将反过来有利于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从对节税的陌生到进行节税的活动是税收法制建设的进步。笔者祈望“节税”走出“深闺”、不再“沉睡”!
节税本身并非是很难的事情,有时候就像是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它,就看得很清楚了。当然,要捅开这层窗户纸,先要搞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节税?它是指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会计法和税法的差异,优化选择纳税方案,采用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手段,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方法。说白了,就是合法节税。
节税作为纳税人减轻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手段,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它合法,所以,应该在大庭广众中吆喝!
(一)关于节税,到目前也许你还比较陌生,举几个生活中的例子:
日前,一家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国家的退税政策,以为不能直接从国外购进材料进行加工复出口,所以,该公司一直在国内采购由中间商转购的进口料件。这样一来,实际购买的几千万元免税进口料件不能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而中间商又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家公司因而损失了上百万的退税额。节税筹划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马上提醒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完全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加工复出口”业务,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购进免税进口料件,并可列入退税计算。使企业上百万的税收损失失而复得。
又如张某是一小型私营企业主,去年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节税筹划人员建议他在年底前向希望工程捐赠1000元,并为他算了一笔账: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8万元,则适用33%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3.33万元;如果捐赠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9.998万元,适用27%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2.7万元,二者相差 0.63万元。张某立即采纳了筹划人员的建议,马上向希望工程办理了捐赠手续,这样既赢得了美名又少花了钱,让他着实高兴了一番。
这只是两个个普遍、简单的例子。在具体操作中,节税筹划的空间很大、方法很多,据权威人士透露,一般纳税企业的节税率将达到15%—20%,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纳税人可能通过某种转化或变通,使一笔业务变成另一笔业务,或者在企业所面临的不同纳税方案中作出选择,由此获得较低的税收义务。
不止一位专家认为,国内个人节税的空间相对有限,中国以企业税为课税的重点,因而企业节税空间较大。目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达上千条,但可供个人使用的优惠政策却廖廖无几。不过,这并不能阻止敏感人群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节税”,企业可以节税,个人呢同样可以节税。
王博是一个人人羡慕的外企经理,月薪高达5万。和他的收入一样,他的个人所得税也非常高,按某市个税的起征点1000元计算王博每个月的个税达11325 元,占其收入的22.6%.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后收入实际是38675元。不过一位节税筹划人员提醒了王博,现在某市对于个人买房,政府将其税金以补贴的形式给予返还。比如:购买一套50万元的房子,则对应50万元收入所缴的税金将予以返回。王博2001年买了价值120万的房子,目前这套房的退税额就要使用完了。王博打算将原有的40万元房子处理掉,然后在郊区买一套别墅。简单计算一下,由于勤于购房,两年多来节省税金约30 万元。王博的节税手段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在政策的支持下,节税效果无疑是最好的。
再如,某营销人员经过一年的努力终于谈下笔大生意,按照公司的规定可以提成20万的销售奖。但对于这一次性的收入,他需要纳税74175元的个人所得税。于是节税筹划人员给他出了个办法,用借的方法向公司借款20万,然后让老板加薪后分12个月返回。这样子20万除以12个月加上他的基本工资1500元,月收入为18170 元,所得税为3060元。12个累计起来也不过36720元。这样该营销人员可少缴近4万元的税。这是比较合法和比较高明的节税方法。这部分“借款”企业可以列为“其它应收款”,而借款是不要纳税的。
(二)节税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也有着其存在的客观基础,随着我国在WTO中地位的确定,对外交往日益扩大,曾经视为资本主义的货币和实物的输出或输入也将变得相对容易。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比如说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节税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象税收管理中的纳税人概念就有根据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等因素而确定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税基的计算、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国家间也都存在较大差别。相对于某个具体的国家来看,还存在着政府从宏观经济调节出发,利用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的职能,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求最大收入效益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比如,我国增值税的零税率优惠以促进出口货物,增加出口创汇,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对按照产业政策举办的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率优惠和“免二减三”的优惠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个体户5000元起征点等。另一方面,一国的法制建设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规章不可能包罗万象,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国土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的发展又十分不平衡,经济现象错综复杂,经济立法相对滞后,以避税为主要特征的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加之我国在避税与反避税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只是近几年才摆到税务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使这种现象有蔓延的趋势。需要有一个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而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这就为以避税为目的的节税的实现成为可能。
在国外,节税于20世纪 30年代就受到社会关注和法律认可,现在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节税的社会总体接受程度尚不太高,从总体上说,节税还是个新鲜事物,身份未明的节税仍处境尴尬。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红火。原因很简单,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税漏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收税和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
但正因为节税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节税产生的一个客观条件是:从税收角度看,可能是由于税法及有关方面的法律不完善、不健全,也可能是国家通过制订税收优惠来照顾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故意给纳税人一个选择的余地或空间。因此,纳税人进行节税的客观条件很多:地区税收优惠条件的制订、联营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名义税负过重、税法内容不可能绝对完善和全面、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不同经济业务的税收待遇不同、征收方法上的漏洞等使然……
科学的节税应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合法性:是指节税应该在税法许可(起码不违法)的范畴内,采取科学的措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违法有非常大的税务风险。筹划性:指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安排,选择低税负机会。整体性:指节税需要多部门、多经营环节、多税种统一步调、相互配合。效益性:使节税增加的企业效益大于筹划成本。
概括地讲,企业节税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组建形式变更节税。企业组建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在不同的选择方式中,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同的利益,这利益之中就存在税收收益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会更有利。另一种是通过财务筹划达到节税。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减少其纳税义务。
企业节税实现的途径也有两种:优惠型税务筹划和节约型税务筹划。优惠型税务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置财务核算体系时会认真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型税务筹划是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的,对软件企业而言当是税务筹划的首选。节约型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筹划的着眼点是避免和减少税式支出的浪费。
(三)笔者以为,由于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健全和完善,节税不可避免。我们只有承认它、正视它、研究它,才能尽快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减少税法纰漏,减少筹划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职能。换个角度看,税务筹划还能实现纳税人和国家双赢:企业节税—利润增加 —扩大再生产—国家税收增加。
客观的经济环境为节税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而要使具备这一前提条件的可能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方面而言,至少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尽可能地把握宏观经济发展的脉搏,既要把握一国或地区的区域经济的发展动态,又需要了解全球经济的变化趋势,以超前意识掌握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二是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法知识,寻找其中可供自己利用的法律缺陷和税收征管缺陷,同时也可以纠正税务部门因工作差错可能给自己增加的税收负担;三是用足税收优惠。尽可能利用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节税服务;四是掌握各种与节税操作相关的方式方法,并不断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
其实,以节税作为企业管理策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是趋利的,通过合法手段节税的行为应该被许可。二是国家税收政策的许多具体目标主要是通过低税负担或者递延纳税等政策实现的,节税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三是纳税人可在节税过程中学习税法,进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四是在节税过程中会暴露税制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如果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某些不合理的情况,应该考虑的是完善相关法律,而不是质疑节税。
(四)纳税人只有在完备的法律环境、公平的经济环境下,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节税。不难想象一个纳税人是不可能在一种无序的竞争环境,在偷、逃、骗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经济环境中能组织实施基于法律约束前提下的节税,因这种行为与偷、逃、骗税行为相比较,投入与收益比明显偏低,收效并不直观,从心理意识上并不容易接受节税的观念。因此,纳税人应当将依法纳税的思想贯穿于各项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行为配合政府或税务主管部门治理税收环境,创造税收上的“公平、效率和统一”的局面,这样才能针对自身经营及所得的特点,研究政府的税收优惠及意图,找到可能为自己所利用的有效途径,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这就要求政府及税务主管部门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中,一刻也不能放松规范化的管理观念,有效地组织实施各种打击偷、逃、骗税的行为和旨在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的反避税行为。但同时也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技能和服务的质量,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体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使纳税人真正感觉到纳税的“便利、公平、法治”,进而消弭部分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上存在的逆反心理,实现合法节税与依法治税的统一。
同样,纳税人通过筹划权的运用,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起到了加快我国依法治税进程的作用。依法治税就是要求纳税人与征管机关在税款的征纳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税收法律的要求做到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然而,税收法律的不完备与内在缺陷使得具体的征收管理过程存在很多漏洞,这必然导致在有些方面依法治税难以贯彻和落实。纳税人筹划权的运用,除了利用税收法律中的优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漏洞与空白,进而通过合理地利用税法中这些漏洞与空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在性质上说是合法的或者说非违法的,这应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所在,另一方面,它也在客观上使得税收征管机关认识到了现行税法的缺陷与不足,进而适时地加以修正和弥补,从而完善了国家的税收法律,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反过来说,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节税也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与运用。因为,税收法制的完善,对偷逃税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将会使得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加大。作为理性的经营者、纳税人必然在衡量了偷逃税的成本与收益后,放弃偷逃税,而选择利用节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然,由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将使得纳税人进行节税操作的难度加大,但是相对于偷逃税,纳税人还是会选择利用筹划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在依法治税与合法节税之间有着一种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随着依法治税程度的深入,纳税人节税的动机也将随之增大,而纳税人这种动机与行为的增多,也将反过来有利于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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