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27 17:23:07 字体:
  第一节  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是把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公司,又分为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和非上市的公司。股东一旦认购股票,就不能向公司退股,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是:经过批准它可以向社会大规模地筹集资金,使某些需要大量资本的企业在短期内得以成立,有利于资本的市场化和公众化,将企业经营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当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时,会抛售股票,这成为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强大外部约束力量。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和歇业程序复杂,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带来两者协调上的困难,同时由于公司要向外披露经营状况,商业秘密难于保守。这种组织形式比较适合大中型企业。

  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组织制度科学等特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典型和代表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司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体。公司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必定不断进行再投资,投资过程将会成立众多分支机构。根据分支机构与公司企业是受控还是所属,可分为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如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企业所属就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所控制,则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区分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关键是看新办公司与原公司是否为同一法人主体。一般认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从而两者间适用汇总纳税,直接抵扣有关税收规定;而母公司虽然控制着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但在法律上认定二者之间是非同一法人实体的关系,因而不能按汇总纳税等规定来处理税务当局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在公司法规中规定,企业之间具有母子关系者必须以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50%以上的股权为准,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标准。但税收协定规定的母子企业的标准,则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准。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投资者在组建企业或拟设立分支机构时,就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个人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企业,年盈利400000元,该企业若采用合伙形式经营(假设由4人合伙设立),依现行税制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33250元(400000×35%-6750),税后利润为266750元。若按公司企业形式组织经营,则除缴纳公司所得税132000元(40000 0×33%)外,税后利润268000元,假设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则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7050元(268000×35%-6750),其税后净收益为180950元(268000-87050)。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858 00元。因此,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的情况,纳税人便会做出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当然,以什么样的形式组建企业,并不只考虑税收问题。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由于各国的税负水平不同,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此跨国纳税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和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躲避高税国税收。当然,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负水平上仍有区别,这就要求一个企业在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必须在建立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权衡。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它们是现代大公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常见的组织形式。大多数国家对公司法人(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别。

  设立子公司可能有以下好处:

    (1)母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虽然子公司的有些债务需母公司担保)。而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的情况。

    (3)子公司有可能在东道国得到更多的客户。

    (4)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5)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6)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这样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税收筹划。

  (7)子公司可以享得集团内部因转移固定资产取得增益免税的好处。

    (8)跨国公司在设有子公司的所在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加便利。

    (9)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能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

    (10)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11)母公司转售子公司的股票增益通常可以享有免税的照顾,而总公司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益则要征税。

    (12)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的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13)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14)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设立分公司可能有以下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也比较简单。办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办理相当多的手续,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公司成立时需要缴纳一笔注册登记税或印花税,开业以后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等。设立分公司则没有那么多的手续,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税,它们的财务会计资料一般不必非得公开,而且一般由总公司直接控制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因此在管理上显得方便些。

    (2)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一般比子公司节省。

    (3)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不必缴纳资本税和印花税。

    (4)分公司支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子公司(特别是合资公司)往往需要东道国的投资者参加,而分公司则不需要。

  (6)在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7)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得权的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计入母公司的账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计入总公司的账上。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在外国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在进入一地的初期,针对初到一地对当地情况不太熟悉,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一个分公司,从而使在外地的开业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减轻总公司的纳税负担。而在生产走向正轨,对当地的环境已经熟悉,产品也打开销路,可以赚钱盈利时,则应考虑组建子公司,以保证享受外地利润仅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及子公司在其他税收规定上享有的优惠。当然,这里所讲的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实际税收筹划中,往往需要综合分析、比较各方面因素后才能对是否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及设立什么样的分支机构做出抉择。

  (三)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选择

  1.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

  私营经济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它既与公有制经济相对立,又与劳动者的个体经济相区别。其质的规定性是:生产资料归私人企业主所有;劳动过程表现为在企业主的指挥和监督下的雇佣劳动者与其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劳动产品归企业占有和支配。私营经济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它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特点是:(1)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少的比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一定范围内活动。(2)经营活动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3)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4)自发性受到极大的抑制。社会主义国家对私营经济除了通过行政手段实施引导、监督和管理外,还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的经济权益,限制和打击其非法行为。

  私营企业亦称“私有企业”,是指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有资本家私有企业和劳动者私有企业等类型。其生产资料和产品属私人所有;经营活动由自己或雇佣的管理人员管理;资金来源有私人独自集资或债券集资、贷款投资、发行股票等。我国现阶段允许劳动者私有企业存在和发展,鼓励外国资本家依法在我国投资建立各种形式的私人联合企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