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和对象可节税
企业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地点选择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效益的好坏。因此,投资者在有两个以上投资地点可选择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投资地点诸因素的综合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价,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大多采用如下标准对投资地点进行评价:一是安全性;二是服务的完善性;三是盈利性;四是优惠性。本文拟就优惠性进行探讨。
所谓投资地点的优惠性,是指该地点较之于其他地区拥有更好的投资软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等,其中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投资地点选择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地处鄂西某市的一家大型商业集团企业,今年初确定了“区域连锁、城乡沟通”的经营战略,试图通过规模经营、连锁经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具体措施是在附近县、市、区进行连锁经营,扩展投资。为了慎重起见,该集团聘请当地一位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对周边县、市、区进行考察和对比分析。注册税务师最后建议该集团选择仅一江之隔的A县作为其连锁经营的投资地点。
原因在于A县符合上述的四项评估标准,并具有其他周边县、市、区没有的独特优势:一是由于该市和A县间最近新建了一座大桥,使往返一次需花费一整天的时间缩短到两小时;二是由于A县旅游资源丰富,是闻名省内外的旅游地区,在此设立连锁店,对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很有利;三是A县系土家族自治县,且属于民族贸易县,税收上有优惠。地点确定后,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注册税务师的投资方案是:以“托管”或“租赁”的形式对A县的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下属的供销社企业进行整体“托管”或“租赁”经营,“托管”或“租赁”期限一定4年不变。
托管,是供销社企业委托该商业集团企业进行管理,该商业集团企业可以应用自己成熟的经营模式、营销网络经营供销社企业,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经营成果;租赁,是该商业集团企业以支付租赁费的形式,取得供销社企业的经营权。采用此模式进行连锁经营的有利之处在于:1.可使投资风险降至最低点。因为没有投入多少资金用于店面、库房建设,即使投资失败,损失也不会太大,从而使该集团进退自如。2.“托管”或“租赁”A县供销社企业,可充分利用其已有的营销网络、资金和资源,实现经营本地化,可为该企业最终兼并A县供销社企业奠定基础。3.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明确: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有上述税收政策,就可以进行筹划。该大型商业集团企业进行了如下测算:
在2002年选择A县作为连锁经营的扩展对象,对A县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企业进行“托管”或“租赁”经营,经营期限为4年。假定A县的供销社企业2002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其中县级供销社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元,那么可返还的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县以下供销社企业的200万元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按政策规定将予以免征。那么在2002~2005年的4年间,该商贸集团将获得的节税利益为2400万元。
以上测算结果表明: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如果针对特定的地理位置和行业进行考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较大的经营效益。
最后,该注册税务师提醒商贸集团注意:上述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在民族贸易县境内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非民族贸易县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且,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该商贸集团根据注册税务师提出的思路,决定采用“托管”方式对A县的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下属的供销社企业进行连锁经营,双方正在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所谓投资地点的优惠性,是指该地点较之于其他地区拥有更好的投资软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等,其中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投资地点选择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地处鄂西某市的一家大型商业集团企业,今年初确定了“区域连锁、城乡沟通”的经营战略,试图通过规模经营、连锁经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具体措施是在附近县、市、区进行连锁经营,扩展投资。为了慎重起见,该集团聘请当地一位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对周边县、市、区进行考察和对比分析。注册税务师最后建议该集团选择仅一江之隔的A县作为其连锁经营的投资地点。
原因在于A县符合上述的四项评估标准,并具有其他周边县、市、区没有的独特优势:一是由于该市和A县间最近新建了一座大桥,使往返一次需花费一整天的时间缩短到两小时;二是由于A县旅游资源丰富,是闻名省内外的旅游地区,在此设立连锁店,对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很有利;三是A县系土家族自治县,且属于民族贸易县,税收上有优惠。地点确定后,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注册税务师的投资方案是:以“托管”或“租赁”的形式对A县的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下属的供销社企业进行整体“托管”或“租赁”经营,“托管”或“租赁”期限一定4年不变。
托管,是供销社企业委托该商业集团企业进行管理,该商业集团企业可以应用自己成熟的经营模式、营销网络经营供销社企业,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经营成果;租赁,是该商业集团企业以支付租赁费的形式,取得供销社企业的经营权。采用此模式进行连锁经营的有利之处在于:1.可使投资风险降至最低点。因为没有投入多少资金用于店面、库房建设,即使投资失败,损失也不会太大,从而使该集团进退自如。2.“托管”或“租赁”A县供销社企业,可充分利用其已有的营销网络、资金和资源,实现经营本地化,可为该企业最终兼并A县供销社企业奠定基础。3.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明确: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有上述税收政策,就可以进行筹划。该大型商业集团企业进行了如下测算:
在2002年选择A县作为连锁经营的扩展对象,对A县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企业进行“托管”或“租赁”经营,经营期限为4年。假定A县的供销社企业2002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其中县级供销社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元,那么可返还的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县以下供销社企业的200万元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按政策规定将予以免征。那么在2002~2005年的4年间,该商贸集团将获得的节税利益为2400万元。
以上测算结果表明: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如果针对特定的地理位置和行业进行考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较大的经营效益。
最后,该注册税务师提醒商贸集团注意:上述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在民族贸易县境内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非民族贸易县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且,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该商贸集团根据注册税务师提出的思路,决定采用“托管”方式对A县的县级供销社企业及其下属的供销社企业进行连锁经营,双方正在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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