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目前,许多人认为互联网的“春天”已经来临,根据是有一部分网站开始盈利。这些赢利的网站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开展的电子商务比较成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无疑将改变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支付等内容。电子商务将商业活动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的营销方式有很大差异,而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规定有许多空白点,因此电子商务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新途径。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差异会很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二、收入性质的确认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属于提供服务还是销售商品,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视为销售有形货物,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空白点进行筹划,使税务机关按自己理想的收入性质确认,以获得节税效益。但是,纳税人应明确的是,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并非征收营业税就会比征收增值税税负低,这要测算销售货物的增值率、可以低扣的进项税额。
三、适当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对特定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电子商务,可快速地在关联企业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使整个集团谋求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相应做出税务调整增添相当的难度。但是,这种操作必须是适度的,最好有足够的商业理由,否则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总之,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又因为难以把握而存在风险。理论界、企业界目前要做的是深入研究、谨慎尝试,以积累经验。同时要有紧迫感,因为外国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比我国要普及得多,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已有较大规模,我们不努力,势必差距会更大。
一、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差异会很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二、收入性质的确认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属于提供服务还是销售商品,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视为销售有形货物,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空白点进行筹划,使税务机关按自己理想的收入性质确认,以获得节税效益。但是,纳税人应明确的是,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并非征收营业税就会比征收增值税税负低,这要测算销售货物的增值率、可以低扣的进项税额。
三、适当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对特定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电子商务,可快速地在关联企业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使整个集团谋求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相应做出税务调整增添相当的难度。但是,这种操作必须是适度的,最好有足够的商业理由,否则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总之,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又因为难以把握而存在风险。理论界、企业界目前要做的是深入研究、谨慎尝试,以积累经验。同时要有紧迫感,因为外国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比我国要普及得多,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已有较大规模,我们不努力,势必差距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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