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方式的合理筹划
年近岁晚,许多商家纷纷打出促销策略,以捕捉更大的商机。然而,不同的促销方式,其实际税收负担率是不一样的,所形成的税后利润更是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商家在推出促销方案前,必须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某商店为了开展促销活动,拟在下列方法中采用其中的一种,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已知该商店的销售利润率为35%,销售100元商品,成本为65元,(销售收入及成本均为含税价)。商品适用增值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收入由支付方预提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促销方式:
(1)商品打9折;
(2)购满100元商品赠送价值10元商品(含税成本为价格的65%);
(3)购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
分析:
(1)按9折销售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65/(1+17%)×17%=13.08-9.44=3.64元
应纳所得税=(90-65-3.64)×33%=7.05元
税后利润=90-65-3.64-7.05=14.31元
(2)购满100元商品赠送价值10元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赠送1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1+17%)×17%-(10×65%)/(1+17%)×17%=0.51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09+0.51=5.60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消除顾客的疑虑,保证顾客在购满100元商品时,能足额获得10元的利益,商店只能替顾客承担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利润额=100/(1+17%)-65/(1+17%)-(10×65%)/(1+17%)-0.51-2.5=21.35元
现行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应纳所得税=[100(1+17%)-65(1+17%)]×33%=9.87元
税后利润=21.35-9.87=11.48元
(3)购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利润额=100/(1+17%)-65/(1+17%)-10-2.5=17.41元
应纳所得税=[100(1+17%)-65(1+17%)]×33%=9.87元
税后利润=17.41-9.87=7.54元
可见,在三种促销方式中,采用商品打折最有利。但在采用这种促销方式时,若要开具发票,一定要把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填开,否则,折扣额不能冲减销售额。
某商店为了开展促销活动,拟在下列方法中采用其中的一种,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已知该商店的销售利润率为35%,销售100元商品,成本为65元,(销售收入及成本均为含税价)。商品适用增值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收入由支付方预提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促销方式:
(1)商品打9折;
(2)购满100元商品赠送价值10元商品(含税成本为价格的65%);
(3)购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
分析:
(1)按9折销售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65/(1+17%)×17%=13.08-9.44=3.64元
应纳所得税=(90-65-3.64)×33%=7.05元
税后利润=90-65-3.64-7.05=14.31元
(2)购满100元商品赠送价值10元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赠送1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1+17%)×17%-(10×65%)/(1+17%)×17%=0.51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09+0.51=5.60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消除顾客的疑虑,保证顾客在购满100元商品时,能足额获得10元的利益,商店只能替顾客承担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利润额=100/(1+17%)-65/(1+17%)-(10×65%)/(1+17%)-0.51-2.5=21.35元
现行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应纳所得税=[100(1+17%)-65(1+17%)]×33%=9.87元
税后利润=21.35-9.87=11.48元
(3)购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利润额=100/(1+17%)-65/(1+17%)-10-2.5=17.41元
应纳所得税=[100(1+17%)-65(1+17%)]×33%=9.87元
税后利润=17.41-9.87=7.54元
可见,在三种促销方式中,采用商品打折最有利。但在采用这种促销方式时,若要开具发票,一定要把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填开,否则,折扣额不能冲减销售额。
下一篇:避税筹划的概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