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方式的合理筹划

来源: 编辑: 2005/08/29 11:41:18 字体:
  年近岁晚,许多商家纷纷打出促销策略,以捕捉更大的商机。然而,不同的促销方式,其实际税收负担率是不一样的,所形成的税后利润更是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商家在推出促销方案前,必须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某商店为了开展促销活动,拟在下列方法中采用其中的一种,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已知该商店的销售利润率为35%,销售100元商品,成本为65元,(销售收入及成本均为含税价)。商品适用增值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收入由支付方预提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促销方式:

  (1)商品打9折;

  (2)购满100元商品赠送价值10元商品(含税成本为价格的65%);

  (3)购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

  分析:

  (1)按9折销售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65/(1+17%)×17%=13.08-9.44=3.64元

  应纳所得税=(90-65-3.64)×33%=7.05元

  税后利润=90-65-3.64-7.05=14.31元

  (2)购满100元商品赠送价值10元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赠送1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1+17%)×17%-(10×65%)/(1+17%)×17%=0.51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09+0.51=5.60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消除顾客的疑虑,保证顾客在购满100元商品时,能足额获得10元的利益,商店只能替顾客承担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利润额=100/(1+17%)-65/(1+17%)-(10×65%)/(1+17%)-0.51-2.5=21.35元

  现行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应纳所得税=[100(1+17%)-65(1+17%)]×33%=9.87元

  税后利润=21.35-9.87=11.48元

  (3)购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利润额=100/(1+17%)-65/(1+17%)-10-2.5=17.41元

  应纳所得税=[100(1+17%)-65(1+17%)]×33%=9.87元

  税后利润=17.41-9.87=7.54元

  可见,在三种促销方式中,采用商品打折最有利。但在采用这种促销方式时,若要开具发票,一定要把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填开,否则,折扣额不能冲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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