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涵义

来源: 编辑: 2002/10/17 14:54:44 字体: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限度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避税具有以下几层涵义: 

    1.避税的主体 

  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即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涵盖一切公司、工厂、商店等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的法人,个人指一般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如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人,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在华的独资企业。企业法人是最主要的纳税人,也是最主要的避税人,因为有纳税的义务才会有避税的要求。 

  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往往事先进行周密安排和决策,对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作深入的洞察,利用税法的差别待遇,或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来达到尽可能少纳税的目的。 

  现代世界各国的税收法规越来越复杂浩繁,当纳税人难以做到熟悉或精通税法时,于是就聘用精通税法的“税务专家”为税务顾问,为其在税收方面献计献策,提供咨询甚至代理服务。 

  2.避税的前提条件 

  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即避税的前提条件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限度内。若超出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则属违法活动。国际上通常讲的避税,就是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 

  判断避税行为的合法与否,其关键是看是否违背税法。也即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明令禁止。法律如果不禁止商品生产经营者对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则可认为这种选择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实际操作时,纳税人行为必须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有些避税行为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但却未触犯税法条文,这类避税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只能促使国家修订和完善税法。 

  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还不健全,法律效力不高,刚性不强,稳定性较差。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外,其他税种均以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这样的法律给避税提供了较多的可乘之机。因此国家应尽快加强税收立法。 

  就国际避税大舞台来看,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是不可消除的,避税空隙是无处不有的,避税港也是大门常开的,合法避税的机会多多。 

  3.避税的目的 

  避税的目的是为了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纳税人角度看,避税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纳税人在遵守和拥护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政府准许和默认的手段,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相应减少支出或增加收入,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或消费水平。 

  避税尽管在形式上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挑战,但实际上是对经济利益追求的体现。从政府角度看,纳税人的避税侵蚀了政府收入,但在现有法律上又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所能做到的,往往是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一国在海外的企业,若能成功地规避他国的税收,对本国来说,未免不是一件有利的事。 

  4.避税的客体 

  避税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避税溶于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之中,贯穿于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企业避税必须同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有机结合、系统筹划,既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的对象、品种、时间、地点、方式、规模等,又巧妙采取结算、收款、取证、记帐等方式方法,使二者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取得有如人意的避税效果。        

  5.避税的属性 

  企业避税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根据税收和经济规律,在充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巧妙的手段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因此,避税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真正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的背景、前提、条件、内容、办法、相互关系以及法律后果,用活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用好用妙国家税收法规,特别是外国的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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