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平台——漏洞平台筹划案例
我国税收法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之处,如在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税收管辖的规定便存在诸多的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税制改革、税法完善需要时间来完成;其次,高度集中的政治特征决定了财政管理体制,以及统收统支的历史管辖特征一时无法彻底改变,关于税收管辖的法律也存在先天不足的因素;另外,我国分税制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彻底性,以此为基础的税收级别管辖也就存在很大的困难。
在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关于税收管辖的争议也非常多,有机构设置与配合的问题,也有税法自身规定矛盾或不确定的问题。其中,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机构臃肿,人员冗杂,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这种情况在税收界也不例外。机构设置庞杂、人员众多却并不表明税收方面应设的机构都设置了,相反,该设置的机构设置不全,许多不该设的机构却依然存在。首先这就存在一个税收机构内部的协调失衡问题,如果和其他政府机构联系起来,其设置与配合的问题就更大了。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纳税者了解这方面漏洞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税收缴纳过程;另一种是各类税收资料和报刊杂志。
在我国税收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流转税、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都存在严重的不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主要是界定固定客户与非固定客户的纳税地点,却缺少许多必要的补充与限制。如对固定客户与非固定客户的判定标准及判定权的归属,对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其实,像这类有漏洞的条文在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比比皆是。
以上的分析多集中于国内方面。在国际税收上,由于国家之间税法差异更大,征管更加复杂,所以漏洞更多。不仅是有着税法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存在漏洞,就是具体征管程序上也常常是让纳税者有机可乘。下面将从国内、国际两方面举例来具体分析漏洞平台的筹划。
1991年,某企业需要招聘几个技术人员,并确定了两套方案:一是聘用国内技术人员,二是聘用外籍人员,企业为他们开出的工资都是1500元。最后企业选择聘用6名外国技术人员组成技术研究小组,专门从事产品开发。这其中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计算一下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便一切都清楚了。
因为按工资薪金收入1500元人民币来计算,中方人员按当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应纳税额为560元,因而他们作为中方应聘者,普遍要求提高工资。但外籍人员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额只有几十元,所以面对1500元人民币月薪以及相对中国较低的物价指数而欣然应允。
以上便是税法漏洞造成的筹划例子。上述企业的做法是光明磊落的,是对过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直接挑战。这也反映出客观经济状况的变化,使得曾经相对完善的税法变得漏洞百出。为了适应情况的变化,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中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级距,减少了级数,降低了税负。但是到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国企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又出现了许多漏洞。比如减征额,中方人员为800元,外籍人员为4000元。在目前下岗失业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中方人员800元的减征额显得有些杯水车薪。而外籍人员4000元的减征额使得很大一部分外籍人员没有税负或只承担极低的税负。
在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关于税收管辖的争议也非常多,有机构设置与配合的问题,也有税法自身规定矛盾或不确定的问题。其中,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机构臃肿,人员冗杂,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这种情况在税收界也不例外。机构设置庞杂、人员众多却并不表明税收方面应设的机构都设置了,相反,该设置的机构设置不全,许多不该设的机构却依然存在。首先这就存在一个税收机构内部的协调失衡问题,如果和其他政府机构联系起来,其设置与配合的问题就更大了。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纳税者了解这方面漏洞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税收缴纳过程;另一种是各类税收资料和报刊杂志。
在我国税收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流转税、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都存在严重的不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主要是界定固定客户与非固定客户的纳税地点,却缺少许多必要的补充与限制。如对固定客户与非固定客户的判定标准及判定权的归属,对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其实,像这类有漏洞的条文在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比比皆是。
以上的分析多集中于国内方面。在国际税收上,由于国家之间税法差异更大,征管更加复杂,所以漏洞更多。不仅是有着税法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存在漏洞,就是具体征管程序上也常常是让纳税者有机可乘。下面将从国内、国际两方面举例来具体分析漏洞平台的筹划。
1991年,某企业需要招聘几个技术人员,并确定了两套方案:一是聘用国内技术人员,二是聘用外籍人员,企业为他们开出的工资都是1500元。最后企业选择聘用6名外国技术人员组成技术研究小组,专门从事产品开发。这其中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计算一下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便一切都清楚了。
因为按工资薪金收入1500元人民币来计算,中方人员按当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应纳税额为560元,因而他们作为中方应聘者,普遍要求提高工资。但外籍人员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额只有几十元,所以面对1500元人民币月薪以及相对中国较低的物价指数而欣然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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